上醫(yī)色脈盡須明,虛實證治如法行,
有一乖違即不中,為兒作禍犯天刑。
《內(nèi)經(jīng)》曰:能合色脈,可以萬全。蓋上醫(yī)之治小兒也,以色合脈。以脈合色,實則瀉之,虛則補之,不違其⑤制,萬全之道也。且如兩腮紅者,色實也;脈急數(shù)者,脈實也;大便秘,小便黃,渴不止,上氣急,足脛熱者,實證也。有此三實者,宜以寒涼之藥瀉之,所謂不可服熱藥者,有七也。如面[白光]白者,色虛也;脈微沉者,脈虛也;糞色青,腹虛脹,嘔乳,見眼珠青,足脛冷,虛證也。有此三虛者,宜以溫熱之藥補之,所謂不可服寒藥者,有七也。今之粗工,色脈證治,茫然無知,妄作湯丸,夭兒性命,天必譴之。
⑤其:原作“則”。據(jù)忠信堂本改。
藥必對證無差錯,中病即已勿太過,
待其來復真氣生,食養(yǎng)盡之無補佐。
謂此治病之要術(shù)也,色脈證治,了然在心。故以寒治熱,以熱治寒,實則瀉之,虛則補之,皆對病之方藥也。服藥之后,中病即已,勿過其制者,即《內(nèi)經(jīng)》曰:及其衰也,待其來復。謂病衰其半,即止其藥,以待其真氣之發(fā)生,又以乳食之養(yǎng),助其發(fā)生之氣。諺云:藥補不如食補者是也。粗工不知此理,攻寒令熱,寒未退而內(nèi)熱已生;制熱令寒,熱未除m.gydjdsj.org.cn/yaoshi/而中寒又起,欲求其適,安可得乎?夭札之由,必始于此。此條治法,亦吾吃緊為人處。
小兒用藥擇其良,毒藥毫厘不可嘗,
邪氣未除真氣損,可憐嫩草不耐霜。
良,謂氣味平和,無毒之藥也。毒,謂猛峻蝕利,瞑眩之藥也。故小兒之病,實則瀉之,如瀉青、導赤、瀉白、瀉黃之類;虛則補之,如安神、異功、阿膠、地黃之類。如涼驚治熱,理中治寒,抱龍治癇,肥兒治疳之類,皆和平無毒之劑,此吾家秘傳之良方也。如巴豆、牽牛,雖未嘗不用,亦不敢專用也。予見今之行幼科者,以硇砂治積,輕粉治痰,以砒治瘧,以硫治寒,皆是大毒之藥,小兒之腸胃嬌脆,安能當此毒也。
小兒汗下勿輕嘗,實實虛虛必損傷,
寒熱誤投如太過,溫中解毒有奇方。
按仲景治傷寒法云:不應汗而汗之者,為斑疹、驚惕、汗不止之證,所謂桂枝下咽,陽盛則斃也。不應下而下之者,為痞滿、腹痛、吐瀉、腸滑不止之證,所謂承氣入胃,陰盛乃亡也。
小兒有病不可下,不熱自汗兼自瀉,
神困囟陷四肢冷,干嘔氣虛神怯怕,
吐蟲面白發(fā)焦穗,疳瘦潮熱食不化,
鼻塞咳嗽及虛痰,脈細腸鳴煩躁呀,
若將有積與疏通,是謂虛虛誠可怕。
孩兒實熱下無妨,面赤睛紅氣壯強,
脈上弦洪肚上熱,痄腮喉痛尿如湯,
屎硬腹脹脅肋滿,四肢浮腫夜啼長,
遍身生瘡肚隱痛,下之必愈是為良。
溫胃散:陳皮。黃芪(炙),各七錢。砂仁、甘草(炙)、厚樸(姜汁炒)、益智仁,各四錢。白豆蔻仁、澤瀉、干姜(炮)、姜黃,各三錢。人參,二錢。
共為細末,每服五分至一錢,水煎去滓,食前溫服。
如誤服熱藥太過者,以致煩躁悶亂,或作吐,或狂,或渴,宜先解毒,綠豆粉飲主之。
綠豆粉飲:綠豆粉,一兩。黃連(炙)、干葛、甘草(生),各半兩。
三味共為末,同綠豆粉杵勻,每服五分至一錢,淡豆豉湯溫調(diào)服。
如小兒病驚,多用藥性太溫及熱藥治之,有驚未退而別生熱證,有病愈而致熱證者,有反為急驚者,甚多①。當問病家②因何得之,曾以何藥調(diào)之。可用解毒之藥,無不效也。以豆卷散主之。
豆卷散:貫眾、板藍根、甘草(炙)、大豆黃卷(以水浸黑豆生卷是也,曬干),各一兩。
共為末,服五分至一錢,水煎去渣服
芽兒嫩小不耐傷,針灸湯丸莫妄嘗,
破肉損筋成瘦③疾,壞腸敗胃作余殃。
初生小兒,內(nèi)外脆薄,藥石針灸,必不能耐也。良工當以愛其己子之心,而愛人之子,憐惜之,撫摩之,未可輕治,為兒作禍也。書曰:如保赤子,其愛養(yǎng)之謂歟,為父母者,不可不知。
病來發(fā)熱不惺惺,不信醫(yī)師信鬼神,
龍術(shù)祝由真人訣,未聞牲殺解病驚。
經(jīng)曰:惑于鬼神者,不足與言至德,故有信巫不信醫(yī)之戒。祝由科龍術(shù)所傳,乃移精變氣之術(shù),如禱鬼神之事,徒殺牲耳,何益哉!
病不可治對人言,病可醫(yī)時用意專,
三法始經(jīng)常記憶,勿傷脾胃反成愆。
古語云:病不可治,即宜早告,不可隱忍,遭我恥笑。誠哉是言也。其病可治,視人之子如己之子,調(diào)護保養(yǎng),無所不至可也。然有三法:初用猛法,以攻病之藥去之,不可惡攻而愛補,反助其邪,為兒之害;中用寬猛相濟,病久不除,乳食必少,脾胃失養(yǎng)④,于補脾藥中加攻病藥,看兒強弱加減;末則用寬法,兒病既久,久則成疳,只以補脾胃為主,正氣完則邪氣自盡矣。
①甚多“忠信堂本無此二字。
②當問病家:原作“當病者數(shù)m.gydjdsj.org.cn/yishi/日”,據(jù)忠信堂本改。
③瘦:忠信堂本作“痼”。
④失養(yǎng):原作“大卷”,據(jù)忠信堂本改。
⑤此十四字疑為后人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