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全文最新版
(2004年4月9日國務院令第404號發(fā)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核發(fā)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yè)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醫(yī)學.全在.線搜.集整理 . m.gydjdsj.org.cn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活動。
第五十八條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責令其停止實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境外企業(yè)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直接銷售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yī)人員發(fā)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企業(yè)在新獸藥監(jiān)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該新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獸醫(y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獸藥生產、經營企業(yè)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yè)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
(一)抽查檢驗連續(xù)2次不合格的;
(二)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yǎng)殖業(yè)、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三)國務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
被撤銷產品批準文號或者被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 醫(yī)學.全在線.整理.搜集.不得繼續(xù)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已經生產、進口的,由所在地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發(fā)證、批準部門決定。
上級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經營獸藥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獸藥的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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