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稱其科技成果權被侵犯。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并未就藥方申請專利保護或申請商標保護,也未 按照商業(yè)秘密的方式來保護該科技成果,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引進老中醫(yī)藥方研制沖劑
藥企和藥房同被訴上法庭
原告:印某某
被告:河北某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原告印某某是一位著名老中醫(yī),其根據家傳及本人多年經驗,形成了由“
柴胡、
五味子、
扁蓄、
黃柏、
川斷”五種中草藥成分組成的藥方。上述藥方為湯藥處方,具有清熱消炎、利尿補肝腎的功用,能夠治療因肝腎引起的泌尿系統(tǒng)疾病。原告在用該藥方給病人看病時,所開的藥方會明確寫明“柴胡、五味子、扁蓄、黃柏、川斷”五種成分,并根據病人的情況確定劑量。
上世紀80年代初期,被告河北某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藥業(yè)公司)的技術顧問王某某,經征得原告的同意,取得了上述藥方。被告藥業(yè)公司根據該湯藥處方開始研制泌尿寧(又稱泌感靈)顆粒沖劑(藥品),于1985年分別通過了泌感靈生產前審批、臨床試驗審評、新藥成果科技鑒定等程序,并取得了河北省衛(wèi)生廳頒發(fā)的藥品生產批準證書。被告藥業(yè)公司在上述審批文件中,均提到泌感靈(藥品)的處方來自我國著名老中醫(yī)印某某的經驗處方,并經加工精制而成。其后,被告藥業(yè)公司在互聯網上及宣傳頁中做該藥品的廣告宣傳,并稱該藥品的處方來自老中醫(yī)印某某的藥方。被告深圳市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下稱藥房公司)從被告藥業(yè)公司購進泌尿寧顆粒沖劑出售。
原告在被告藥房公司購買了泌尿寧顆粒沖劑后,認為被告藥業(yè)公司和被告藥房公司生產、銷售泌尿寧顆粒沖劑的行為,侵犯了其科技成果權,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我國民法通則第118條之規(guī)定作為法律依據,請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即停止銷售泌尿寧顆粒沖劑),賠償損失并登報賠禮道歉。
被告藥業(yè)公司抗辯稱,其沒有擅自使用原告的藥方,故未侵犯其科技成果權。被告藥房公司抗辯稱,其銷售藥品的行為,盡了合理的進藥審查注意義務。兩被告均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科技成果權的性質是什么?兩被告有無侵犯原告科技成果權?
裁判理由及結果】
藥方未申請專利保護
原告訴求被依法駁回
本案原告是以侵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的,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來看,原告認為兩被告生產、銷售涉案泌尿寧顆粒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科技成果權”,從而要求兩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項請求權要想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必須首先證明其有法律規(guī)定的應受保護的權利存在。就本案來看,從被告藥業(yè)公司就泌感靈沖劑臨床前審批的申請報告、生產前審批申請報告、審評材料、成果鑒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藥業(yè)公司生產泌感靈沖劑(泌尿寧顆粒)的藥方來自原告的上述五種中草藥處方。因知識產權屬于絕對權,具有對抗知識產權人以外不特定義務主體的效力,所以,原告的上述藥方想要成為受法律保護的“科技成果”,還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具備知識產權的法定要件后才能獲得法律保護。原告上述由五種成分構成的藥方,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原告并未就本案藥方申請專利保護或就該中草藥(商品)申請商標保護,原告也未按照商業(yè)秘密的方式來保護該科技成果,因為原告自認在用涉案藥方給病人看病時,所開的藥方會明確寫明“柴胡、五味子、扁蓄、黃柏、川斷”五種成分。可見,原告對該藥方并未采取保密措施,故無法獲得商業(yè)秘密權的保護。綜上,原告對涉案藥方因不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存在,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基于此,原告指控兩被告侵害其“科技成果權”的理由不成立,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印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印某某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印某某未依法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裁定按印某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手記】
科技成果欲受保護
須轉化為科學技術
本案原告起訴兩被告的請求權基礎為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科技成果權的法律規(guī)范。原告想要在本案中獲得勝訴,其必須首先證明其對涉案藥方享有科技成果權,其后才能進一步舉證該實體權利受到侵犯,依據“原權利—救濟權”的私權構造模式,來提出追究兩被告侵犯該權利的請求權。
對科技成果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債權的保護方式來實現
本案原告是以《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權”為法律依據提起訴訟的。在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其他科技成果權”的法律規(guī)范有兩條:1、《民法通則》第97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對自己的發(fā)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2、《民法通則》第118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由于《民法通則》制定的時代背景,其規(guī)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權”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其是指公民對科技成果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而依法享有榮譽稱號、領取榮譽證書、獲得獎金及其他獎勵的一種權利。《民法通則》對“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規(guī)定,基本上體現在對創(chuàng)造人精神利益的保護方面,而沒有賦予該權利主體對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權、轉讓權等財產方面的權利。對科技成果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債權的保護方式來實現,比如,當非科技成果研發(fā)人將他人研發(fā)的技術,改頭換面說成是自己創(chuàng)造的成果并申請科技獎勵,這就侵犯了該科技成果研發(fā)人的科技成果權,其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欲使科技成果受到保護,必須將該科技成果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科學技術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利益調節(jié)器,目的是調整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及推廣過程所產生的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以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同時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科技成果研發(fā)出來后,研發(fā)人如欲使其科技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其必須依照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將該科技成果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科學技術。通常情況下可以采取如下轉化措施:1、科技成果研發(fā)人可以采取保密措施,將其研發(fā)的科技成果以商業(yè)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2、科技成果研發(fā)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將符合專利條件的技術轉化為專利技術,從而獲取一定期間內對該技術成果的專有權。科技成果研發(fā)出來后,如研發(fā)人不將其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科學技術,那該技術就將成為公知技術,人人可以自由使用。
科技成果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科學技術后,該科技成果就成為了專利權或商業(yè)技術秘密權保護的客體
在我國目前的民事立法背景下,科技成果與科技成果權之間的關系,并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即科技成果權的客體不是科技成果,而是科技成果研發(fā)人基于其研發(fā)科技成果的事實,而享有的獲得榮譽、獎勵等精神性利益。主體享有科技成果權,并不意味著其對該科技成果享有專有排他性權利。主體如欲對其研發(fā)的科技成果享有專有權,其必須依照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將該科技成果轉化為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某一類知識產權的客體,比如專利或技術秘密等。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科技成果都能轉化為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科學技術,其只有符合知識產權法所規(guī)定的科技成果條件時,才具有轉化為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性。
科技成果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科學技術后,該科技成果就成為了專利權或商業(yè)技術秘密權保護的客體,其名稱也將發(fā)生變化,“蛻變”的名稱為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這是科學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升華。
可見,公民享有科技成果權,并不能使其對該科技成果享有專有使用權,而主體不享有科技成果權,也有可能對該科技成果享有專有使用權。主體對科技成果享有專用使用權,不是通過科技成果權來實現的,而是通過專利、商業(yè)秘密等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來實現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實際上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客體,知識產權人使用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人用知識產權來維護自己權利的過程。
本案原告未用知識產權的利器來武裝其科技成果,故無權對該中藥處方享有專有使用權
本案中,原告錯誤地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權”為兜底性知識產權,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無法涵蓋的,均可以依據該兜底性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原告之所以理解有誤的原因在于:1、本案被告藥業(yè)公司在涉案新藥的一系列審批文件中,均提到該新藥處方來自原告的中藥處方,尊重了原告對研發(fā)該中藥處方所享有的精神性利益,故并未侵犯原告對涉案處方享有的科技成果權;2、原告并未對涉案中藥處方采用商業(yè)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也未申請專利保護,亦即原告未將其中藥處方轉化為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技術成果,這意味著“原告未用知識產權的利器來武裝其科技成果”,故其無權對該中藥處方享有專有使用權。
【法官簡介】
祝建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員,國家三級法官,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曾在《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現代法學》、《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知識產權》、《電子知識產權》、《科技與法律》、《中華商標》、《中國版權》、《人民法院報》、《中國知識產權報》等國家級法學類核心期(報)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判解研究五十余篇,多篇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學》和《法學文摘卡》轉載、摘錄。著有專著《人格要素標識商業(yè)化利用的法律規(guī)制》。參與了《適用擔保法重大疑難問題研究》、《民法通則精要與依據指引》、《專利糾紛判解》等書的撰稿。
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記者:吳濤 通訊員 譚曉鵬
-----------法律漏洞,這就是我們要迫切希望中醫(yī)立法,來保護中醫(yī)的知識產權。
-----------所以民間中醫(yī)總是把秘方捂得緊緊的,甚至于寧愿至死爛在肚里,也不輕易外傳!
-----------老中醫(yī)根本不懂啊,在我國即便有了專利同樣也失去了保護,中醫(yī)藥方劑添上兩位藥就又是一個專利。你想得到保護那是不可能的。
-----------按照外國人管理中醫(yī)的方法的話,可能以后的大夫都會把自己的驗方保留當秘方的。
-----------專利?那是西人的詞匯。商業(yè)化用的。中醫(yī)能商業(yè)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