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薦工作應貫徹德智體全面衡量,保證質量的原則,被推薦的學生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德良好,遵紀守法,決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學習成績優(yōu)秀,具有作為研究生培養(yǎng)的素質。在進行推薦工作時,不僅要注意對推薦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考核,而且在業(yè)務標準的掌握上,既要看推薦生歷年的學習成績,還注重對其學習能力、創(chuàng)新精神及業(yè)務特長等方面的考查,避免推薦工作單純地按分數排隊。為了保證推薦生的業(yè)務質量,學校還 可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
(2)各院校成立推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分配名額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校各學科、專業(yè)的具體特點等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推薦辦法,確定推薦名單并在校內張榜公布。
(3)推薦名單確定后,學生可持本校的介紹信于規(guī)定日期到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qū))高校辦公室指定的地點查閱招生專業(yè)目錄,并辦理報名手續(xù),領取推薦表和體檢表。推薦生可自由 選報兩個志愿報考單位。
(4)為了加強校際間的交流,促進學科發(fā)展,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學校應積極鼓勵推薦生選報 外;蚩蒲袡C構。
(5)各推薦學校應組織推薦生進行體檢,并將按要求填好的推薦表、體檢表一起于規(guī)定日期前寄送學生選報的第一志愿單位。
(6)接收推薦生的招生單位一般根據推薦生情況對其進行考試(考核),考試(考核)方式由招生單位自選確定,在錄取中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 。
(7)推薦生第一志愿報考單位對其進行考試(考核)后不予錄取,或因學科、專業(yè)招生名額限制不能接受的,應于規(guī)定日期前將推薦生的有關材料退回原推薦學校并由學校轉告本人。
(8)各招生單位只能在學校推薦的學生中進行選拔錄取,不得在其他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中錄取,對已確定錄取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招生單位在其入學前若發(fā)現其不符合錄取要求的,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9)推薦生被招生單位錄取后,可視實際情況鼓勵保留入學資格分配到工作單位工作一年至 三年后再入學。